尊敬的“合肥通”用户: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文件规定,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。
同时,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》文件第三条第七项规定“自2016年5月1日起,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。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,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,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,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,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,通过转账方式完成合肥通押金卡充值业务且需开具发票的单位,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继续领取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;客户在各服务网点充值合肥通押金卡后取得的“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公交定额发票”则不受营改增的影响,可继续使用。
2016年6月30日后,我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开具相关政策办理开票事宜,届时请留意相关公告。
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
2016年5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