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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地税充值发票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16-05-16 15:07 信息来源: 阅读次数:

尊敬的“合肥用户: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文件规定,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。

同时,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》文件第三条第七项规定“自201651日起,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。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,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,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,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,最迟不超过2016831。”

根据上述规定,通过转账方式完成合肥通押金卡充值业务且需开具发票的单位,可于2016630日前继续领取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;客户在各服务网点充值合肥通押金卡后取得的“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公交定额发票”则不受营改增的影响,可继续使用。

2016630后,我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开具相关政策办理开票事宜,届时请留意相关公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6年5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