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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 “合肥通”金融IC卡发票开具相关事宜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17-06-12 14:28 信息来源: 阅读次数:

近日,有客户来电反映:我司个别代理网点在办理金融IC卡充值业务时未提供定额发票。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

我司于2016122日之前,严格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(2010)第2号文件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“支付机构接收客户备付金时,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,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”之规定,对于客户充值备付金依法不开具发票;

2016818,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的颁布,合肥市国税局于201611月通知我司:执行该公告第四点“支付机构预付卡(以下称‘多用途卡’)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(一)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,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,不缴纳增值税。向购卡人、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”的规定,向客户开具包括备付金在内的全额发票。我司按以上要求执行至今。

目前,我司自有网点和代理网点均已配送足量定额发票,客户办卡充值时可主动索取。如遇个别网点拒不提供发票,可拨打我司客户服务电话(0551-62851595)投诉,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。

特此公告。

        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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